关于各项损失数额的衡量和评估准则以及具体操作流程如下所示:
首先,医疗费用部分应依据医疗机构提供的详细医药费用清单,包括住院费、诊疗费等等在内的收款凭据,并综合参考病历记录以及确诊证明等一系列相关证据进行确定。
其次,误工费方面则需根据受害者的误工时长与个人收入情况进行精细考量和核算得出结果。
再者,护理费用则需要根据护理人员的经济收入及实际参与护理的人数,以及护理所需延续的周期进行综合评估。
此外,交通费用可根据受害人及其必须陪伴照顾的陪护人员在就医过程或转院治疗期间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精确计算。
最后,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进行合理设定。
至于营养费部分,则需根据受害人的伤残程度,并参照医疗机构的专业建议进行适当调整和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