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之规定,我国著作权制度秉承“自动生效”原则,即作品一经创作完成,便可自动享有著作权,而无需再行履行其他手续。
自1991年6月1日起,我同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至今,这无疑对该日之后所创作品产生效力。
然而,对于1991年6月1日前已完成的作品,是否无法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的明确规定,《著作权法》不仅对其生效后所创作的作品提供保护,同时也涵盖了生效前的作品,只要这些作品未超出《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那么在《著作权法》生效后,它们均有权享受著作权。
换言之,《著作权法》具备一定程度的追溯力。
对于《著作权法》生效之前已经发生的著作权侵权或违约行为,若引发争议,则应按照行为发生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解决。
唯有在《著作权法》生效之后所产生的著作权纠纷,方能适用《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也就是说,《著作权法》并不具备完全的追溯力。
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于2001年经历了重大修订,其中实体性规定的主要变化包括作品类型、权利内容、保护期限、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的范围和条件等方面,并且新增了临时措施、证据保全、举证责任倒置等有利于著作权人和邻接权人的程序性规定。
《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
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