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在完成土地流转之后,是有权利收回自己所转出的土地使用权的。
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
如果双方在平等商议的基础上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没有对第三方造成任何负面影响;
倘若承包方自愿放弃原本属于其的土地承包权;
若是在合同中已经预先设定了终止条款并且该条件如今已然成熟;
当承包的土地长时间处于闲置状态并已经连续荒芜两年及以上时;
若承包者的所有家庭成员都已经从农业户口转变为非农业户口;
若是承包的土地已经完全被依法征收或批准占用;
又或是承包的土地遭受了严重破坏以至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再者,如果承包人在承包期限内不幸离世且没有合法继承人来继承其承包的土地,那么这些情况下,农民都是有权依法收回流转出去的土地的。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二条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二)弃耕抛荒连续两年以上;(三)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四)其他严重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