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代理是指房地产经纪公司接纳房屋出租或承租方的委托,以出租或承租方的身份代理其租赁物业,并在得到出租或承租方的明确授权后,与租赁双方共同签署房屋租赁协议的一种行为方式。
该行为有如下几个鲜明特点:
租赁物资源丰富,具有多样化的性质和特点;
其次,由于牵涉到诸多行政法律事项以及司法程序,房屋租赁代理业务容易受到各种外界因素的影响。
《民法典》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