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的分包需满足以下四个必备条件:
首先,必须得到发包方的明确许可或已在总承包合同中有明确条款允许工程进行分包;
其次,只能进行单层级的分包操作,换言之,分包单位无权再次将所承揽的工程分包给其他下级承包商;
再次,被选择作为分包伙伴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最后,分包的工程内容不能涉及到主体工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总承包商有权将承包工程中的某些部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严禁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