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情况下,婚姻当事人可行使诉讼离婚的权利:
首先是重婚行为或者有配偶的行为人与第三者存在长期稳定且较为亲密的同居事实;
其次是实施了家庭暴力,或者对其家人存在虐待、遗弃的行为;
再者,如果当事人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并且屡次教育后仍未改正;
此外,若因感情不合而分居达到两年以上的时间;
最后,如果出现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特殊情况;
以及在一方被宣告失踪的情况下,另一方有权提起离婚诉讼,此时应当予以批准离婚。
另外,当男女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提出离婚请求时,相关部门有权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将案件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