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酒后驾车的事故中,如果除驾驶人员外,坐在副驾驶座位上的乘客有纵容或教唆驾驶员违法驾驶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情形,那么该名乘客将会被追究连带的法律责任。
反之,若无上述情况且交通事故的产生并非由副驾驶所引起,则副驾驶一般无需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明文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道路上,凡是负有驾驶机动车职责之人,如有如下行为之一者,将面临刑事拘留与罚金等严厉惩罚:
(1)连续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2)酗酒之后仍驾驶机动车(3)在从事校车业务以及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额搭载乘客,或者违规超越规定车速行驶;
(4)违反国家关于危险化学物品的安全管理法规,运输危险化物品而威胁到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