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之法定基准刑参照点如下:
首先,若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步枪或以火药为动力之发射枪弹之非军用步枪仅有1支者,则处以有期徒刑一年;
其次,若非法持有、私藏以压缩气体等其他动力驱动的非军用步枪多达2支者,将被处以拘役或者管制的刑罚;
再者,如果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步枪子弹的数量在20发以上但不超过30发,那么将被判处管制的刑罚;
而当其数量达到30发以上但不超过40发时,将被处以拘役的刑罚;
最后,若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步枪子弹的数量高达40发,那么将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且从40发开始,每增加3发,刑期便会相应地增加一个月。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