姓名权,乃是自然人依据法定程序所享有的对其自身姓名进行专属性支配的权利。
核查自己的姓名乃自然人姓名权最基本的内容之一,除了受法律明文规定限制外,自然人有权选择在各类民事活动中使用其真实名称,亦或是使用他们自身特有的笔名、艺名或者化名等替代性称呼。
姓名的使用方式既包括积极行使,如在个人所有物件、创作作品上标注自己的姓名,以此作为权利主体的标识;
同时也涵盖了在特定场合下使用姓名,以便与其他社会成员相区分。
而对于姓名的消极行使,则表现为在作品上不署名,以及在完成特定行为之后,拒绝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