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地产开发项目中,政府实施土地征用活动并不具备强制性的特性。
按照相关规定,开发商在进行土地征用时,必须遵循“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
在市或县级政府向被征用地权人支付补偿费用之后,被征用人应在双方达成的补偿协议所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或者由补偿决定明确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相应的搬迁工作。
在此过程中,任何单位及个人均不得采用强制性的搬迁手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