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所谓“贷款诈骗罪”系指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客观上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采用伪造的经济合同、提交虚假的证明文件、虚构价值不实的产权证明作为担保、超越抵押物价值进行重复担保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从而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此种犯罪行为被视为金融犯罪的一个重要类型。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