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我们不难发现行纪合同属于有偿性质的交易形式之一。
这主要源于于行纪人在执行其代理任务时,有权从委托人那里获取相应的回报——报酬。
具体而言,此种类型的合同签订是基于行纪人利用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提供贸易活动服务,而委托人则需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费用作为回报。
当行纪人成功地完成或部分完成了委托事务后,委托人应依照合同约定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然而,若委托人未能按时支付报酬,行纪人将有权对委托物品进行留置,但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并未就此事项做出其他特别约定。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