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亦即房屋重置费),主要用于补偿因拆迁而导致的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这笔款项会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构造以及其折旧程度进行划分档次,然后再依据每平米的单价进行具体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环境下或者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过程中所面临的不便之处。
这笔款项将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进行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主要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是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是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则需要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进行最终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