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之间对于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夫妻共同财产具有共有的性质,夫妇应对全体共同财产毫无区别地享受相同的权利并负担同样的义务,不能以双方经济收入的多寡作为衡量其享有共同财产所有权比重的标准。
夫妇双方对于共同财产应享有平等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
若无特别约定,夫妇一方在行使共同财产的使用权或处分权时,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方可实施。
夫妇双方对于共同所有的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非涉及到家庭日常事务以及构成表见代理的情况,否则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另一方并不产生法律约束力。
当夫妇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另一方明知此行为却未作出否定表示的,则视为默许。
然而,如果夫妇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对方有权请求宣告该处分行为无效,但这一请求权仅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