肿瘤治疗所涉及到的化学疗法,其相关费用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所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紧急情况和抢救情形下产生的医疗费用是可以得到医保待遇的。
然而以下这些类型的医疗费用则无法享受这种医保待遇:
应当由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进行支付的医疗费用;
应当由公共卫生体系负担的医疗费用;
以及在国外接受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