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案件中,若原告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实夫妇之间的情感已经彻底破裂,且通过尝试庭外调解也未能取得任何效果,那么即便这已是原告第二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倘若被告仍然坚决反对离婚,法院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决。
具体而言,以下几种情况均可能被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
重婚或与他人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
对配偶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或者存在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恶劣行径;
沉迷于赌博、吸食毒品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
由于感情不合而导致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以及其他一切可能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