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地区,针对宅基地拆迁事宜,如若被拆迁户缺少户籍则可能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在此类情况下,农村拥有房产却无相应户籍的居民,应当仅得到房屋本身的补偿,而无法获得安置补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作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对于被征收者所提供的补偿范围如下:
首先是被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征收房屋行为导致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过程中的必需补偿;
最后是因为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带来的经济损失的赔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