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读者朋友们,针对这位提问者所提出的问题,实际上其真正意图探讨的核心在于劳动者在日常场所工作中遭受暴力或意外伤害时,是否应被评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相关规定,当劳动者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由于职务关系而遭受到意外伤害或参与到与工作有关的纠纷事件中时,可被鉴定为工伤范畴;
然而,若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的斗殴行为并未涉及到本职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等方面,且并非由于意外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暴力伤害,抑或是蓄意的相互攻击,那么此类情况便不符合工伤的定义。
因此,对于是否将某项伤害判定为工伤,我们必须依据相关部门的权威鉴定结果来做出最终判断。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