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保险行业的从业人员可能涉及到保险诈骗这一法律风险。
尽管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的第一百九十八条并未明确阐述哪些具体的行为模式会被视为构成保险诈骗罪,但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如果保险业务人员在主观上存在故意,通过教唆他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或者在受到外界压力或胁迫的情况下实施了保险诈骗行为,甚至为他人实施保险诈骗行为提供了实质性的协助和支持,那么这些行为都将被视为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行为,从而依法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因此,作为保险业务人员,在积极拓展保险业务市场的同时,必须严格审查保险标的、保险事故及其发生原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保险事故是否为人为制造等关键环节,一旦发现任何与合同条款不符之处,务必及时向所属公司进行如实汇报,由公司依据相关规定来决定如何妥善处理后续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