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情况下,债权人有权直接向次债务人发起诉讼,但并不可豁免对债务人的诉求。
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我们称之为“代位权诉讼”,其中债务人需被视为第三方当事人,而次债务人则是被告。
若债权人仅以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出代位权诉讼,却未将债务人纳入第三人名单中,那么人民法院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将其添加为第三人。
当有两位或更多的债权人以同一笔次债务作为被告提起代位权诉讼时,人民法院有权进行合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第五百三十六条
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向债务人履行、向破产管理人申报或者作出其他必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