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行政复议程序圆满结束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当事人享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若当事人已实际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但对其内容持有异议,可自收到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倘若在复议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当事人亦可在复议期限截止之日起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