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完成结婚注册手续的夫妇而言,即便他们的结婚证书不慎丢失,仍有可能进行结婚登记的重新办理。
具体来说,首先,在一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失去效用时,他/她需提供一份详细的书面声明来阐述这一情况。
在此基础上,婚姻登记机构将依据另一方的结婚证书为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其次,若双方的结婚证书均已遗失,当事人除需提交书面声明外,还需附带加盖查档专用章的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
这样,婚姻登记机构便可根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这些资料为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1.已完成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权向原办理结婚登记的机构提出申请,要求开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该机构有责任向需要查询婚姻登记记录的当事人提供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者告知其档案存放地点。
2.婚姻当事人可以凭借合法身份证件查阅自己的婚姻登记档案。
然而,婚姻档案并不能对外借阅,只能在现场阅读。
复印的婚姻登记档案必须加盖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的印章才能生效。
因此,加盖有婚姻登记档案保管部门印章的婚姻登记档案复印件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