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确定争议的仲裁事宜,仲裁法庭需要于四十五个自然日内给出裁定。
若遇案情极为繁复、需适度延长期限的情况,则禁止延迟时间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如未在以上期限内完成仲裁裁定,相关方有权就此劳动纷争事项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上诉。
任何对仲裁做出的裁定表示不满意的一方,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均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