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融资租赁合同起租的判断标准,通常被定义为:
承租方须将租赁设备正式列入其公司财务报表中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栏目中,同时在该租赁设备之上贴附相应的“租赁资产标签”,或是喷涂出具有显著性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标识;
而起租日则是指出租方向承租方支付所有相关费用的时间点,这一日期通常能够被明确确认或者基本确定,一般情况下,起租日即为承租方实际接收到租赁物件的日期。
《民法典》
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