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与土地补偿问题,需按照土地原有的使用性质委托合法机构,及时且足额地支付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用以及涉及住宅及其地上附属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同时根据需要制定相应的社会保障措施来保证被征地人员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关于拆迁赔偿的具体标准,并无固定的准则可循,但总体的补偿原则应确保不会降低原有居民的生活居住水平及条件,并且应该适当提升和改善其生活质量。
通常来说,房屋拆迁补偿的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补偿费用,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点和折旧程度进行划分,然后按照每平米的单价进行计算;
周转补偿费用,则是根据临时居住环境的优劣进行划分,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每个月给予相应的补贴;
最后是奖励性补偿费用,这部分费用的数额由当地实际情况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此外,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中还应明确记载征收的目的、征收的范围、负责实施征收工作的单位、详细的征收补偿方案、签约的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以及禁止在征收范围内实施的各种行为等重要信息。
对于房屋拆迁的整个过程,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建设单位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证书并发布拆迁公告;
其次,拆迁方以书面形式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者,房屋所有者可以通过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咨询,了解到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安置地点以及搬迁过渡方式等相关事宜;
最后,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共识后,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落实补偿款项,开始实施拆迁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