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行政诉讼管辖权的具体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第一审行政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决;
其次,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审判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提出起诉的案件、海关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在其所在区域内具有重大性及复杂性的各类行政案件;
再次,高级人民法院则负责审理其所在区域内部具有重大性与复杂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则拥有全国范围内重大且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终审裁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