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案件所需的审理期限问题,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确表示最长可达六十个自然日。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自接受到劳动者提出的仲裁申请之日起,应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裁决。
如案情过于复杂,确实需要延长审理期限的,则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对于仲裁裁决结果持有异议的当事人,有权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的十五个自然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