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于患有神经疾病的家庭暴力现象,我们必须明确指出,在这种情况下,夫妻是有权利进行离婚的。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他们无法通过协商离婚的途径解决问题,唯一的方式便是通过法律程序即诉讼离婚。
对于精神病患的代理人来说,他们也绝对不被允许主动提出离婚申请。
需要强调的是,任何根据法律规定或依照双方当事人约定而必须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行为,如果本人未能亲自实施,那么该行为将被视为无效。
其次,关于附加条件的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