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亦称为房屋重置费用)是用来补偿因拆迁而导致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损失的,此项费用的具体数额会按照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类型以及其使用年限、折旧程度等因素进行划分等级,并按照每平方英尺的单价进行精确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则主要是为了弥补那些因为拆迁需要暂时居住在临时房屋或自行寻找临时居所的被拆迁房屋住户的生活上的不便之处,此项费用的具体数额会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环境进行划分等级,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家庭人口数以每人每个月为单位进行相应的资金援助。
(3)奖励性质的补偿费用,主要是用来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拆迁工作或者主动选择放弃一部分权益,例如自愿选择搬迁至城市郊区或无需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具体标准,将由当地的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发展状况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来进行最终的确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