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
补充协议虽然被认定为无效,但这并不会对主合同的有效性产生任何不利的影响。
具体来说,尽管补充协议在法律性质上被视为附属合同或从合同,一旦该部分无效,双方当事人仍然应当完全遵循主合同中的各项约定,严格履行各自应尽的合同义务。
根据我国于2021年正式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之规定,设立担保物权时,必须依据本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相应的担保合同。
而担保合同则可以细分为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以及其他具备担保功能的各类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担保合同实际上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属合同。
当主债权债务合同被判定为无效时,担保合同也将随之失效,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
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
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
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