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未签署借据,您仍然有权收回先前的借款。
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以利用电子邮件通讯记录,包括短信、微信或者其他社交媒体上的交流信息、电话录音、来自银行账户的转账资料以及证人所作的证词等多种方式,作为追索欠款的有效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明确规定,当出借人诉诸于人民法院寻求司法救济时,必须提供诸如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并附带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确实存在的强有力的证明文件。
如果当事人手里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券凭证并未明确记载债权人的身份,那么持有这些凭证的人员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然而,如果被告针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了有事实依据的反驳意见,并且经过人民法院的严格审查后发现原告并不具备债权人资格的话,那么法院将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