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假",又被通俗称之为"流产假",其具体的休假天数与流产事件发生的时间息息相关,同时还受到所在地域的地方性法规所约束。
根据我国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的第七条明文规定,女职工如果在怀孕不满四个月时进行流产手术,将享有15天的法定产假;
而当怀孕超过四个月后进行流产手术,则可享有42天的法定产假。
然而,如果女职工所在的地区并没有出台更为详细的地方性法规来对此进行补充规定,那么她们能够享受到的流产假期就会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通常在15天至42天之间浮动。
然而,各个地方政府会依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制定出相应的地方性法规,以期对产假以及流产假的具体内容进行更深入的明确。
例如,在广东省,流产假的具体天数是按照《广东省实施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执行的。
该条款指出,女职工在怀孕不满四个月时终止妊娠,根据医疗机构的建议,可以享受15天至30天的产假;
如果怀孕超过四个月但不超过七个月时终止妊娠,则可以享受42天的产假;
而当怀孕超过七个月时终止妊娠,则可以享受75天的产假。
因此,在广东省工作的女性员工,她们的流产假最长可以达到75天之久。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