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男女离婚后财产分配问题时,主要遵循以下准则:
若夫妻双方能够自行协商并制定出符合法律规定的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则应依据此分配协议来对这些财产进行划分;
倘若无法达成此类协议或就离婚财产的分配问题产生分歧,那么夫妻双方均可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实际状况以及保护未成年子女和无过失方权益的原则,做出公正合理的财产分配决定。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法定个人婚前财产,都将依法予以保留,不得参与到财产分配中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