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1年开始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明文规定,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合同缔结过程中,可以选择使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来达成协议。
而在第一百三十七条中,对于通过对话方式表达的意思表示,当相对方明确知晓其具体内容时即刻生效。
然而,如果是通过非对话方式传达的意思表示,则需在抵达相对方时方能生效。
至于以非对话方式发出并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若相对方已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那么该数据电文在进入该特定系统的那一刻起便生效;
反之,若相对方并未指定特定系统,但其已知晓或应当知晓该数据电文已经进入其系统,同样也会立即生效。
当然,如果当事人双方对于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话,应依照他们的约定为准。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