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个人债务的特定类别,详尽内容如下:
首先是由双方协商一致后,约定由其中某位单独承担的债务;
其次为夫妻一方在结婚前即已背负的债务;
再次为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负债的情况;
此外还包括一方在未获得另一方授权或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收入用于个人消费,且这些收入并未被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所需的债务;
最后则是由于一方进行了不合理的个人支出而引发的债务;
以及其他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个人独自承担的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