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详细列举各方当事人以及所涉房产的主要信息;
明确规定房屋的交易价格及付款方式,确定具体的支付时间;
规定房产的交房标准以及具体的交付日期;
就房产过户登记相关事宜进行明确约定;
确立质量保证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明确各项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设施的承诺事项及其责任主体;
明确公共配套建筑的所有权归属问题及违约责任的承担等方面的内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