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明确知晓,信用卡与储蓄卡在性质上具有显著区别。
信用卡诈骗罪所侵害的客体主要是信用卡管理制度以及持卡人享有的财产权益,因此,该犯罪并不涵盖储蓄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明文规定了如下几种情况下,实施信用卡诈骗活动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将面临相应的刑事责任追究: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2)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
(3)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4)冒用他人信用卡;
(5)恶意透支。
其中,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仍然拒不还款的行为。
此外,对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行为,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定罪量刑。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