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于恶意透支信用卡达到一定数量且情节较为严重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处以两万元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如果该行为涉及金额巨大或者具备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
而对于那些涉案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则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处以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不等的罚金或者没收其个人财产。
针对“数额较大”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明确规定,其数额应当在人民币1万元以上但不足10万元之间。
因此,当恶意透支信用卡的金额达到1万元以上,并且在银行进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了3个月仍未偿还欠款时,便可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换言之,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首先,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故意;
其次,其透支的金额必须达到人民币1万元以上;
最后,在时间上必须是在银行进行两次催收之后超过了3个月仍未偿还欠款。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