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倘若行为人将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的贷款,以赚取高额利息为目的而再次放贷给他人,且违法所得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时,将会面临以下惩罚:
对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少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违法所得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而对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者,则将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样也需要同时缴纳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
若涉及到犯罪团伙性质的单位,刑法还会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处理,同时追究其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对此类相关责任人的惩罚方式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