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体系中,承担合同则是适用于继续履行的一类情形。
继续履行亦被称为“强行要求立即实施”或“强制实际执行”,它指的是在违约方经由对方当事人发出请求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中所规定的各项义务的一种违约责任类型。
针对承担合同这类型别的案件,只要其可以被视为可继续履行的,或者说,只要其标的物可以被强制执行,那么,作为债权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提出继续履行的要求时,就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护,并应被强制执行。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