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与承揽合同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前者指制造商依据定制者提出的需求,利用自有材料、设备及劳动力为其生产特定产品,而定制者则需支付相应的费用作为回报;
后者则是承揽方在定制方的指示下完成一项任务,并将完成品提交给定制方,定制方验收后再给予报酬。
《民法典》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七十二条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