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一房二卖问题时,其涉及到的合同效力应遵循以下规则:
当两份合同均尚未得到实际履行的前提下,应当坚守签订日期较早的原则进行处理;
倘若其中有一方的购买者已经成功获得了标的物品的所有权,那么我们应该坚定地维护物权的优先性准则;
若买卖双方均未成功获取标的物品的所有权,则我们需以占有权先于所有权为依据来予以解决;
如果其中有一方的当事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那么我们就需要坚决执行已履行的部分,并以此作为判断标准。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