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在清算程序进行期间内,合伙人制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禁止任何与清算过程无关的经营行为发生。
然而,该政策也设定了两个特定条件下的例外情形,允许企业展开适当的经营活动:
首先,如果企业尚存在尚未完成的业务事项,那么这些业务可以继续得到妥善处理。
但是,此类业务仅限于那些尚未结束的事务,并且不能够承担新的业务责任。
其次,企业可以继续以自身名义或者已经成立的清算小组的名义,对债权人进行催收工作,包括追讨欠款以及其他类型的债务。
《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八条
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人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