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农民工不幸因公殉职,其所获赔偿的相关准则如下:
关于丧葬补助金部分,则参照本地区在过去一年内(即“统筹地区”)全体职工月平均薪酬计算,补助金额为六个月之总和;
至于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具体内容为:
配偶每月可享有40%的份额,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可得30%,对失去丈夫或父亲的孤苦无依的老人及儿女,每位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之上还能额外增加10%;
最后,对于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标准是根据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标准为:
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