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法律规定下,无法实行强拆,然而政府有权强行征收土地及房屋等财产。
若政府经过评估和确认,最终做出了征收补偿的决定,但被征收方既未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未发起行政诉讼,那么政府便有权利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此项决定。
对于市、县级人民政府所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被征收方如果持有异议,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