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农村地区的拆迁项目中涉及到的宅基地以及相应的房屋,相关部门应该根据当地政府制定的政策,向农户支付相应的居所资金作为补偿,具体的补偿额度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2.征地补偿,即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依照法律程序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或者棚户区进行征收或征用,同时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向被征收方提供相应的补偿。
在房屋拆迁补偿方面,通常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分别为货币补偿、产权置换以及结合型补偿。
其中,货币补偿主要是通过现金形式来实现。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