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不是所有分居长达两年之久的情况都可以被视为夫妻情感破裂,在此之前,必须是由于夫妻之间的感情出现了裂痕才会导致两人分居生活。
若因为感情不和谐而分居生活超过两年时间,且经过多次调解仍然无果,那么就应该批准离婚申请。
在经由人民法院呈决不准许离婚之后,若两人又持续分居生活一年以上,其中一方再度提出离婚诉讼请求,那么应当予以批准离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