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通常情况下,若未充分达成协议,则不得进行强制拆除。
这是因为房屋征收部门必须尊重“先补偿后拆迁”的基本原则,与被征收方签订详细的拆迁补偿协议。
然而,如果在既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就具体条款达成共识,房屋征收部门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强拆申请。
2.对于被征收房屋的所有者问题存在争议,或者在征收补偿方案中已经确定了签约期限却仍未达成一致的情形,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已制定的征收补偿方案,做出公正合理的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
补偿决定应包含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述的所有补偿协议事项。
如被征收人对此补偿决定持有异议,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若被征收人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上述申请,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仍未迁出,政府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需附带补偿金额及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具体位置和面积等相关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