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方当事人已经离开家庭长达两年以上未归时,另一方可在满足相关条件之后向法庭提交宣告失踪的申请并进而解除与该人之间的婚姻关系。
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失踪达两年的自然人,其利益相关者有权利向法院提出申请,将对方宣布为失踪人员。
此外,若配偶中的一方已被法院宣告失踪,那么另一方向法院提出离婚请求的过程中,应该得到法庭的批准与支持,即被宣告失踪的一方不具备参与离婚程序的资格。
《民法典》第四十条
自然人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