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国有土地上建筑物的价值补偿中,其金额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所体现出的市场价格水平,这是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专业机构进行公正评估来确定的。
为了确保市场价格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市政府相关部门会根据每年住房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制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住房市场价格表,为广大居民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